您的位置: 萧山网 >  新闻中心 >  部门新闻 >  人社 > 

【为你读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 人社 ]    
2021
10-28
09:37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实际工作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任意解除、更换试用人员。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法律做出了针对性规定。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提醒用人单位,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要合法合规地行使正当权利,切勿滥用试用期!


来源:  

作者:  

编辑:缪承林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