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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读法】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 人社 ]    
2021
10-28
09:31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当用人单位发生变化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这其实有法可循。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样,《劳动合同法》秉承了《民法典》对一般法人权利义务继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以上两个上位法的规定,就不难理解当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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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所以,当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受伤职工无需担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找到原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继承


来源:萧山人社  

作者:  

编辑:缪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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