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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读法】劳动者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

[ 人社 ]    
2021
10-28
09:29

5G时代,信息量的纷繁庞大和传播之快是我们无法想象的,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涉及到信息的泄露。而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或许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保护信息安全是我们每个人、每个行业都需要关注的问题。比如,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就要注意信息的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一段劳动关系里,相关劳动者同样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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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当然,这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畴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所以,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维护好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也就是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萧山人社  

作者:  

编辑:缪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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