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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读法】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人社 ]    
2021
10-27
16:38

在各种各样的劳动争议中,我们常常能看到这样的情形:有些用人单位因变更了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此双方发生争议,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错误的。合同当事人名称等事项的更改是否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这在《民法典》中就能找到相应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再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没有改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依然有效。

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来源:萧山人社  

作者:  

编辑:缪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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