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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搭同学去考试出车祸,遭索赔59万!法院判决亮了

[ 国内 ]    
2024
01-08
15:23

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车祸,一人伤重,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

近日,广东珠海香洲法院审结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1月7日,话题#3同学租车出车祸开车同学遭索赔59万#冲上微博热搜,引发关注。


租车去考试遇事故

搭车同学索要赔偿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盘算着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兜”上小陈和小史,向目的地进发。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入院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还伴随有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出院后,小陈辗转珠海、广州两地三家医院继续治疗,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好心办坏事

被辜负的好意

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三人本是同学,因为关系好,为了方便,才想着租车一同赴考。“哥仨儿”高高兴兴出门,也没料想会出车祸。

自己当免费司机载同学,实属好意,又不存在有意报复、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

更何况小陈伤势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事故当天,小陈坐在后排,一上车就自顾自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才遭受重伤。


谁该为意外“买单”?

法院认定“好意同乘”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原告小陈因案涉人身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4.69万余元,扣除保险已理赔和被告小汪已垫付的部分,被告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法官释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引发纠纷在现实生活较为常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小汪与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助、团结友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观体现,值得提倡。

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审慎注意,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


杭州小伙骑车载同事回家

同事车祸死亡小伙赔上百万

据橙柿互动报道,杭州也有过这类似的“好意同乘”案例——小杨与小陈是关系不错的同事,然而小陈的一次好心搭载,却令小杨不幸身亡,小陈也被小杨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赔180万元。

2020年6月18日,因公司业务繁忙,小陈和小杨加班到才很晚下班。当时天下着雨,很难打车,小陈于是提出可以用自己电动自行车载小杨回家。小杨听后一口答应,两人便同乘一辆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

小陈骑车行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湿滑,车辆行驶过程中,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后座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下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可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亡。交警认定,事故根本原因是小陈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

小杨家属起诉:要小陈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行为符合好意施惠。但小陈驾车时仍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好车辆,不能因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小陈违反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而小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小陈赔偿134.5万元。

法官认为,对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搭把手拍照致骨折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张泽诚律师表示:除好意同乘类案件外,生活中其实还有许多同类型的“好意施惠”案件。如果“好心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时,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损害赔偿责任。

年近七十的符大伯与周大伯原系同事关系,两人与原单位几名同事相约到海南三亚聚会。期间,符大伯站在一块礁石上拍完照后,因担心其布鞋鞋底易滑,请周大伯帮忙扶一把。周大伯伸手帮扶过程中,听到骨头“咔嚓”一响!符大伯左手骨折了。受伤的符大伯把好心的周大伯告上湖南一法院,坚决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周大伯受符大伯的请求帮助搀扶,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而周大伯仅在具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本案中,周大伯对于符大伯受伤,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对符大伯的受伤结果承担侵权责任。但符大伯对自身身体状况,及礁石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和预见。其明知存在风险仍然攀爬拍照,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符大伯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帮助搀扶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周大伯不担责,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张泽诚律师认为:不可否认,好意同乘、好意施惠本意都是一种善意行为。但好心如果办了坏事,承担责任却成了法院裁判的必选项。他提醒说,无偿帮忙并非免责事由,好意同乘或好意施惠更需提高风险意识,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起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


来源:综合南方都市报、深圳大件事、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广东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橙柿互动·都市快报等  

作者:  

编辑:蔡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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