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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严惩非法违法行为

[ 时政经济 ]    
2021
10-26
09:01

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全社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区应急管理局紧紧抓住新《安全生产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普法”的形式,督促企业学法用法,强化安全生产法治意识。

9月,区应急管理局参照驾照积分管理的理念,上线了“危化安全驾照”,赋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动态积分管理,通过科学化设分、精细化扣分、人性化加分、常态化评分“四步走”,推动危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闭环落实。截至目前,共约谈企业1家,停产停业2家。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首日,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卫浴企业未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提出的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和风险管控等事项,开出首张罚单。

为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活动,区安委办制定下发了《萧山区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方案》,要求各镇街(场)、平台、各部门广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区应急管理局通过视频培训、专家授课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培训,并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考核,狠抓贯彻执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9月份以来,区应急管理局共检查企业56家,立案查处59家,责令停产整顿8家。现将2021年第五批安全隐患企业在媒体上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典型曝光

案例一: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立案查处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区域未设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和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车间内存在喷涂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消防通道被占等安全风险隐患未辨识,未落实管控措施。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提出的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和风险管控等事项。执法人员责令企业限期对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人被刑拘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萧山某五金加工厂进行日常检查,该厂计件员工郭某、刘某正在现场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查看两人出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发现,证件制作十分粗糙,执法人员敏锐地意识到可能是假证。经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进行查询,结果查无此证。

经初步询问,郭某和刘某交代证件是花钱买来的,1000元一张,总共花了2000元。问到购买途径时,两人闪烁其词,一开始说从网上购得,经执法人员再三思想教育与仔细询问,他们才坦白是通过加工厂老板王某购买的证件,没想到买的却是假证。

事情到此,假证无疑。执法人员并没有简单地对两人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由处罚结案,根据多年执法经验,结合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判断背后可能存在违法利益输送,马上把案件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同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区应急管理局向证件签发地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发送调查函,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复函确认案涉两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不是由其颁发。

9月14日,对五金加工厂经营者王某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刑事拘留,9月18日对工人郭某、刘某二人依法取保候审,9月22日将隐藏在幕后的伪证制售人孙某抓获,9月23日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

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立案查处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未按照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虽然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但未按照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责令企业限期对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作者:  

编辑:蔡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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