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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提前几分钟吃午饭被辞退?网友:格局不是一般小

[ 国内 ]    
2023
12-08
17:25

近日,“员工提前几分钟吃午饭被公司辞退”引发关注,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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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次早退去食堂就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是否合法?


员工提前几分钟吃午饭

被公司辞退

据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1年,小王入职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令小王没想到的是,入职不到2年,自己竟然收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A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而公司发现,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的次数高达12次。

A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于是在2022年12月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

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只是提前一点离开工作岗位,就餐打卡时间在11:50到12:03不等,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甚至有时候到食堂就餐的时候,已经到了12:03,明明已经可以视为下班时间了,但是A公司却认为依然属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而且其他职工也会提前就餐。他认为,公司的制度过于苛刻,缺乏人文关怀,把提前就餐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也不合法。


法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支付违约金2万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该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该制度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

当月,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该制度的培训学习,王某在培训签字表上签字。

2022年11月,王某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就餐打卡时间在11:50到12:03不等。2022年12月12日,公司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其早退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决定于 2022年12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小王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小王在《离职交接会签表》上签字。

海安法院认为,首先,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王某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其次,公司以王某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

最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综上,海安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裁判目前已生效。


网友热议

该消息冲上热搜,引发网友关注。有网友认为,公司此番做法“格局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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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有网友提出疑问,那平时占用工作时间的加班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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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管理和考核制度

应弹性适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刘昌海建议,一是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如果协商不一致,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征求上级工会(园区工会、街镇工会、行业工会等)的意见,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刘昌海指出,过于严格的管理规定,也会让员工感受到束缚的压力,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公司完善管理是为了让公司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当前形势下,公司招人不易,优秀的员工更是公司发展的基石。在管理和考核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弹性适用规章制度,给犯错的员工改正的机会,通过沟通拉近员工与公司的距离,不断改进和优化做事方式,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怎样的公司规章制度

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相关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具有公平合理性。

二、制定和修改需经过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三、用人单位已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下列多种方式并保留相应证据:

(1)在公司公告栏内长期张贴;

(2)通过工作电子邮件群发至员工个人邮箱;

(3)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条款或附件;

(4)组织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培训,并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5)向员工发放规章制度手册,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6)在职工代表大会宣读等;

(7)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网站上由员工浏览,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除了应符合解除的法定条件

用人单位还需要满足法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应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12条,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劳动者后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综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安法院、中新经纬、中国青年报、劳动报、扬子晚报、网友评论等  

作者:  

编辑:蔡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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