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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大学生手机后索要千元“好处费”,称不给就刷机!警方回应引争议

[ 国内 ]    
2023
12-05
17:09

近日,一男子捡到大学生手机后索要千元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

12月4日,手机失主张同学称,男子已把她拉黑,目前派出所正帮助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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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女大学生手机后向其索要千元

还称不给就刷机

11月19日晚,张同学一行3人到安徽合肥某自助餐馆用餐,期间张同学发现手机不见了。几人久寻未果,遂选择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调取了餐馆监控。视频显示,张同学将手机遗落在了取餐处,后来,手机被一名30岁左右,戴眼镜的男子捡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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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挺开心的,以为手机马上就可以找回来了。”11月22日,张同学在警方的帮助下,与监控视频中的男子耿某取得了联系。但让张同学没有想到的是,对方提出了两个让她难以接受的方案:

一是,张同学支付2000元钱,耿某将手机还回来;

二是,耿某支付给张同学2000元钱,“买”下手机。

张同学介绍,她的手机是一部苹果13,才用了不到1年的时间,买时花费了6000余元,而且手机里存有很多重要资料,还有过世家人的照片。

“我还是个学生,没有那么多钱。”张同学反复请求男子归还手机,但男子坚持要价2000元,其间甚至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刷机。

僵持之下,男子终于松口,答应在2000元的基础上减少500元。“他让我出1000元,另外500元,他给餐馆要。”张同学说,为了保住手机里的资料,拿回手机,她便答应了耿某的要求。

12月1日,张同学从1000余元的生活费中拿出500元转给了耿某,耿某答应将手机邮寄回合肥。“他给我发了快递单号,就让我再转他500元钱,我说发货后把剩余的500元钱转过去,结果他就把快递取消了,我再联系他,他只回复了一个字‘滚’。”张同学称,后来,耿某将之前收到的500元钱退给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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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

无权强制归还,建议向法院起诉

据极目新闻,12月2日下午,当事餐馆人员告诉记者,耿某此前确实联系过餐馆,提出了几百元好处费的要求,但因为老板不在,工作人员未答应其要求。

记者联系耿某,其称目前还没有刷机。准备如何解决此事?耿某未作回应。

随后,记者联系张同学报警的辖区派出所,接线人员表示,警方无权强制要求耿某将手机归还,建议张同学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耿某。


网友热议:无耻之徒

对于耿某如此无赖的行径,不少网友感到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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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后索要好处费

警察为何管不了?

据@枣庄网警 发布的一篇文章称,手机遗失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手机遗失就像自己身上的钱掉到了地上一样,捡到了不归还属于道德有问题,找到之后拒不归还,数额较大才会涉嫌犯罪。

但是,由于手机和钱不一样,有明显的属主标签,因此,手机只要不是捡拾者故意不想还,几乎都是可以找到失主的。

对于故意不想还的,《刑法》也做了规定:将他人代为保管的物品或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讨要后拒不归还的,属于侵占罪。

但是,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同时,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5000~10000元左右。


律师说法:

男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

12月3日的《新闻夜线》栏目中,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曹竹平表示,现在男子索要2000元,威胁删除对失主极为重要的照片,这是一种恶害相告,使失主内心产生了恐惧,所以这种行为已然是一种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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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竹平称,公安机关对于这种情形,应当根据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追诉的标准,追究该男子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声称自己无权强制要求归还没有依据,实质上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此外,《民法典》第316条还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手机的所有人是张同学,如果耿某拒不归还,属于侵占他人财物,张同学可以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耿某返还手机。

“男子提出要买下这部手机,这个要求也不合理。因为这部手机本来就是该女学生的个人财产,该男子不能强行要求购买。”付建称,男子威胁要刷机,如果真的这么做,那么该行为就涉嫌破坏他人财物,同时也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


媒体评论

女大学生的遭遇,让很多人共情。因为手机已不单单承载通信功能,还涉及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而且谁也不敢保证一辈子不丢东西,不会碰到这种“狮子大开口”的拾得人。遇到这种情况,除了走诉讼途径,还能怎么要回手机?

首先,男子是否有归还手机的义务?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可见,拾得人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法律义务是明确的,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空间。

拾得人的义务,并不止于归还,他还有对拾得物妥善保管的义务。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报道援引当事女生说法,称男子曾威胁“不给钱就刷机”。如果男子真的这么干了,他可能会为此追悔莫及。

其次,男子是否有索要报酬的权利?

关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在早年立法环节曾有过探讨和争论,因与中华民族拾金不昧传统美德有冲突,立法对此未做规定。

不过,对于拾得人的权益,民法典也做了必要保护。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就是说,如果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有支出,权利人应支付相关费用.但需要明确的是,这部分“必要费用”是对拾得人的补偿,而与“报酬请求权”无关。捡一部手机索要2000元,注定得不到法律支持。

此外,拒不归还手机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男子拒不归还手机,一旦因刷机等行为造成手机损坏或者个人信息泄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定罪处罚。虽然因为手机价值达不到侵占罪立案标准(一般为2万元),男子不会面临刑事风险,但刑法上述规定,却是对捡到遗忘物拒不归还行为的严厉否定。

更值得探讨的是,在这种纠纷中,警方可不可以有所作为?

要明确的是,当地“民警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说法是对的。如果男子执意不归还,警方不能对其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权强制”并不意味着什么也不能做。

据报道,男子以“不给钱就刷机”相威胁索要高额报酬,近乎敲诈,似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

丢手机女孩的财产、个人信息、隐私等多重合法权益面临风险。此时,是坐等风险成为现实,还是主动有所作为,选择不言自明。

男子之所以提出无理要求,可能只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警方通过讲解法律,让他意识到无理要求的不妥和风险,是警务前移、化解矛盾的必要举措。这些工作做好了,女孩可以尽快拿回手机,男子也可以规避多重法律风险。

而这一事件,女孩拿回手机的快慢,一定程度上也考验法律的有效性。我们希望,这个过程能快点、更快点。


来源:综合极目新闻、《新闻夜线》、锦州警方、枣庄网警、新闻坊、新京报、网友评论等  

作者:  

编辑:蔡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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