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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读法】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 人社 ]    
2021
10-28
14:28

最近,小社收到了这样的咨询:“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是不是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了?”“提前30日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是“二选一”的关系吗?让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以上条款,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表示,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与“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是“二选一”的关系。


来源:萧山人社  

作者:  

编辑:缪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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