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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读法】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 人社 ]    
2021
10-28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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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会将本单位员工调入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单位,工资由新用人单位发放。那么,当新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

“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

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又该如何理解与适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综上,如果工作调动并非劳动者主动申请,且原用人单位并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与其在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来源:萧山人社  

作者:  

编辑:缪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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