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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让顾客分期付款买家电 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老板该如何维权?

[ 社会民生 ]    
2021
09-09
08:20

案例:

宋先生(化姓)经营一家电器商城,出售多个品牌多个类别的电器。今年6月份,赵先生(化姓)前来采购家电,最后选购了总计10万元的家电,但限于资金紧张,宋先生与赵先生约定货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从6月底开始每月支付2万元,也就是到10月底分5次付清。之后,赵先生取走了全部家电。然而到了6月底的时候,宋先生却迟迟没有收到约定的货款,便联系赵先生,赵先生只是找借口推脱,也没有说具体什么时候支付。为此宋先生很苦恼,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所以来到萧山区矛调中心咨询律师。

那么,宋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的货款?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杭元对此作出了解答。


律师说法:

宋先生与赵先生之间的合同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赵先生未支付到期货款的数额达到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仍然不支付到期货款的,宋先生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赵先生支付全部货款或者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其次,是否必须经过催告,如何催告呢?法律规定,出卖人主张支付货款或解除合同前具有催告义务,因此不能直接主张。至于如何进行催告,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形式作具体限制,口头、书面、电子数据形式均可。律师建议,到了支付第一期货款的时间,可以在催告时要求对方在一个月内付清。建议采取书面方式或者其他便于保留证据的形式为宜。

另外,律师还为当事人“支招”,有利于保护卖家的合法权益。首先,为保证及时收取货款,店家可以在合同中提出,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这种条款可以称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

此外,对于标的物价值较大的情形,分期付款的买卖双方还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通常来讲,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作者: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司  

编辑:蔡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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