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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第一!微信红包可以不用还?网友:难怪最高才200元

[ 国内 ]    
2024
01-22
17:42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

近日,话题#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引发关注,冲上热搜第一!


女子借款给朋友

结果成了“赠与”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

据报道,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

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审理:

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网友热议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终于知道为啥红包只能200元了。”

也有网友关心,分手后的转账金额“1314”“520”该怎么算?


新闻多看点:

特殊金额的转账也算作赠与

譬如恋爱期间的“1314”“520”

此前,有法院曾审理过类似案件,南京的李先生和杨女士恋爱不到1年,分手后李先生要求杨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23万多元转账,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遭拒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先生收入水平,赠予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且李先生主张的杨女士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在类似案件中,法官表示,双方无论是情侣之间,还是朋友之间,涉及款项往来的时候还是首先应该准确地界定款项的性质。虽然有时候可能男女之间在进行一些爱意的表达,比如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像常常提到的520、1314,这种表达爱意的一些转账,往往也会认定为赠与。但是如果双方已经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说是急需用钱或者是需要什么请你帮忙,这是有借贷意思的,存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

此外,如果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例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双方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返还。“大额”的标准应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法官提醒,无论是普通朋友间或是恋人之间,对于大额款项往来,双方应该尽可能通过各种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媒体评论:

用更多判例厘清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性质

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款等情况,认定刘女士向周先生所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赠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属于借款,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又在一定程度上贴合了微信红包、转账的基本功能定位和民俗定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当然,赠与或转账都不必然受付款模式、金额大小的限制,发较小数额的微信红包也可能是借款,较大数额的微信转账则可能是赠与。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和证据情况具体评判,不能一刀切地把微信红包都定性为赠与,把微信转账都定性为借款。

如果付款方能通过微信留言、红包说明、其他交流信息或借款协议等证明微信红包系借款,则微信红包的性质就是借款;如果收款方有充足证据证明付款方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付款方的赠与也符合事实逻辑,微信转账的性质就是赠与。

付款方、收款方如付款意图模糊,容易引发混淆、误认,为预防化解纠纷、维护各自权益,不妨给微信红包、转账做好备注、说明,或通过其他方式约定、明确微信红包、转账的性质。

厘清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性质既需要个案判决,也需要更精确的司法标尺。微信红包、转账功能的使用率越来越高,相关付款性质纠纷也越来越多。

最高法应加强对这一涉法问题的关注、研究,在对各地法院审结的微信付款纠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参照民间习俗,尊重意思自治规则,给出判定微信红包或转账性质的规则和方法,明确具备哪些条件、符合哪些情形的微信红包或转账是赠与,或是借款,明确付款方、收款方的举证责任、证据形式和范围。

规则立,标准清,则纠纷消,权益彰。统一、权威的司法规则和标准,能给各地各级法院审理有关微信付款性质纠纷案件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给社会主体付款操作和维权提供法律指南,让社会主体心中有数,有助于提升司法办案的规范性、公平性、合理性,有助于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综合新华网、法治日报、北京日报、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微博、网友评论等  

作者:  

编辑:蔡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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