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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萧山两家企业被罚

[ 应急管理 ]    
2023
07-07
11:05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各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近日,“萧山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将对一批典型案例进行个案曝光,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能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使用危险化学品

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案例一

2023年5月5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丙烷存放场所存放了15只丙烷气瓶,但现场机械通风装置未与报警器联动,电气线路也不防爆(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4月27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乙炔和液化气等危险化学品存放使用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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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萧山网  

作者:通讯员 盛振刚   

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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