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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离岗让学员“单飞”?驾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让其无处遁形!

[ 交通 ]    
2023
02-22
16:40

2月21日上午9点58分,萧山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新塘街道某驾校教学场地内巡查时,发现某浙A号牌的教练车正在进行科目二训练,车上只有一名学员独自在训练,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后经执法人员询问得知,该车教练员为刘某,案发时刘某不在现场,未履行教练员应有职责,涉嫌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执法人员依据相关程序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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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让学员在场地内“单飞”,此时的学员还未完全掌握驾驶技术,需在教练员的指导下练习车辆实际操作。没有教练员在旁指导,一旦出现操作失误无人纠正,可谓危险重重。最近,一场驾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针对教练员离岗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2月7日,区交通运输局召集区内驾培机构负责人参加2023年度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执法行动动员会,会议传达了省、市两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精神和要求,布置了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并听取了驾培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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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排,该专项行动跨越整个年度,内容包括开展教练员排查、落实重点监管、强化数字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场地监管等六大内容。在执法行动期间,执法队将严格按照文件精神,通过“四不两直”方式,每季度对驾校进行入户检查,对发现的驾校及教练员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屡教不改或者拒不改正的将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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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小贴士

教练员是学员的导师,更是教学期间保证学员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教练员的操作教学岗位,是能有效教学和有效控制教练车安全的位置,即教练车辆的副驾驶座。教练员离岗留学员单独驾驶,一旦发生教学安全事故隐患,教练员将无法及时有效控制,会造成不可预计的严重后果。在此提醒教练员和学员,在驾驶培训过程中,如果教练不在车内,学员切不可单独操作,以免发生危险。如果学员发现教练有教学离岗等违规行为,可向交通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安全权益。


来源:萧山网  

作者:记者 李菲菲 通讯员 单文麒 吴敏烺  

编辑:李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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