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尚说法 | 出席亲友喜宴被意外烫伤,谁来赔偿?
案例简介
陈某为其孙女举办满月酒,将喜宴酒席菜肴承包给邱某乐烹调制作,吴某与邱某材均作为亲友列席,相邻就座。邱某乐雇请的员工送热汤到桌席时,邱某材出于好意帮忙接菜,不料吴某突然伸出右手端起桌上的饮料杯子碰触到邱某财左手肘部位,致使邱某财将双手端着汤碗脱手掉落撞翻了热汤,导致吴某烫伤,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残疾。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邱某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首先,邱某财的帮工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邱某财系义务帮工,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故邱某财对吴某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帮工人邱某乐负责赔偿。
其次,喜宴主办方陈某的责任。陈某在其住地为孙女举办满月宴,作为喜宴主办方,其邀请亲朋好友及近舍邻居光临赴宴,未尽到合理的安全防患义务和提醒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再者,吴某自身的责任。吴某在看到邱某材端起热汤,但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突然伸出右手端起桌上的饮料杯子碰触到邱某财左手肘部位,致使邱某财将双手端着汤碗脱手掉落撞翻了热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和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定由吴某对本案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邱某乐承担30%的责任,陈某承担10%的责任,剩余10%的责任为邱某财自愿承担。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属于典型的帮工人致人损害的情形。在农村酒宴中,宾客出于好意接菜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接菜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若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且帮工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