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萧山网 >  新闻中心 >  部门新闻 >  人社 > 

【为你读法】女职工“三期”内,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 人社 ]    
2021
10-28
11:01

我们常常说的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性在三期期间,法律对其有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那么,是不是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注意!法律并未限制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的,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三期”不是女职工的“万能法宝”,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然可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内女职工应当与普通员工一样遵守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来源:萧山人社  

作者:  

编辑:缪承林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