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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 萧山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获刑

[ 社会民生 ]    
2021
09-16
18:32

“被告人杨某龙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9月16日,萧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杭州市各区、县(市)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发生亡人事故企业,受到安全生产处罚企业以及工业上市企业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旁听了这次庭审。

未经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获刑 

2021年4月2日,杭州市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位于萧山区某村的仓库内存储有雅士利家居木器漆2380公斤、泽丰园家具漆1334公斤等11类危险化学品,且仓库西北侧距离民用建筑仅11.52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龙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危险化学品。后经专家现实危险性分析认定,该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存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等多处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存储条件,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案发后,杨某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在2021年1月至4月2日期间,将陆续收购的油漆、固化剂等存放在其租赁的仓库内的事实。后杨某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了涉案危险化学品。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杨某龙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为进一步深化“平安杭州”创建,推动危险作业案件的防治工作,杭州市市委平安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案件”条款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近期对全市涉危险作业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全市所有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全员参与”,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预防。此次庭审旁听活动组织了萧山区、钱塘区内涉危险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共计120余人走进法院,现场旁听庭审;杭州市其他区、县(市)相关企业负责人100千余人通过微法庭或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线上旁听,深刻认识危险作业的严重性与危害性。

安全生产记心间 法律“高压线”莫触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拒绝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该罪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规定的罪名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以往的事故类犯罪均以实际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而本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规定的是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第二,以往的事故类犯罪多针对特定行业、领域、主体及职责等作出的规定,而本案可针对跨领域、跨行业的“复合型”安全事故犯罪。第三,因安全生产事故环节多、链条广、时间久,事故类犯罪多为过失犯罪,既不成立共同犯罪的规定,法定刑幅度也有限,难以完全体现不同环节特点和责任大小,该罪的新增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和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我们在这里提醒相关行业企业主,务必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勿违法犯罪。建议行政监管机关加强监管、及时整治、及时处罚,预防犯罪后果产生。


来源:萧山网  

作者:记者 邱璐 通讯员 萧法  

编辑: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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