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生意揭对手“黑料” 同行闹上法庭
2021-04-28 10:14:26 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法官: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担责
■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法
都说“同行是冤家”,近日,两家淘宝店因为“爆黑料”一事闹上了法庭。原来,为了抢生意,B公司向竞争对手A公司发起网络“爆料”攻击,还称是正常的评论,结果被起诉。
A、B两家公司均在天猫开设各自的旗舰店,销售婴儿床等产品,双方属同行业竞争者。
2020年年初,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首页中,发布了《A公司生产车间大揭秘》《大揭秘(续集)》《暴利商家A公司污蔑对手》等文章,文中存在大量“A公司挂羊头卖狗肉”“消费者购买A公司即人傻钱多”“A公司生产车间漏雨发霉、条件简陋”等内容,同时,B公司还从商品价格、注册资本、综合评分等方面将双方进行对比,进而贬低A公司产品。
“这显然是B公司嫉妒我们店的销量和流量,故意诋毁!”A公司认为,B公司在其淘宝店首页发布的文字和图片明显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不久,A公司便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并于2020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B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醒目位置连续5日刊登声明,为A公司消除影响。
庭审中,B公司辩称,自己只是单纯的评论,而非故意诋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商业诋毁,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5.5万元,在其天猫店铺首页就其商业诋毁行为发布对A公司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不得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
本案中,B公司使用大量贬低性语言对A公司进行否定性评价,并且从商品价格、注册资本、综合评分等方面将双方产品进行对比。
B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其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其发表的内容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的批评或者监督,而是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