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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查处首起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案件

2021年10月13日 11:01来源:

近年来,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供需缺口持续扩大,托育市场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服务供给不足、托育机构良莠不齐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其中,无备案、无资质现象屡屡发生。

近日,萧山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举报称,萧山区某培训学校涉嫌未备案开展托育服务。经调查发现,该培训学校未向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区首次对托育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如何备案?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

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1.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 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3.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4. 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萧山卫健部门提醒:

托育机构应加强自身规范化管理,参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

同时,萧山卫健部门呼吁广大家长警惕无资质无备案机构,加入对托育机构的监督行列,共同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作者:  
编辑:陈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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