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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案说法丨禁渔期非法捕鱼,抓!

更新时间:2023-03-17 08:19:10    内容来源:萧山义桥   

浙江自2022年开始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其中,苕溪和京杭大运河干流实施全年禁渔,其他水系禁渔时间统一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根据相关法律及条例,对于违反禁渔管理规定的,将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及处理情况:

2022年5月24日晚8时,镇指挥室接到报警,义桥镇河西村后面河里,有人在电捕鱼。镇派出所、城管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在河西村蛟山河边,汪某利用电瓶、逆变器、电捕网兜等工具进行电捕鱼,执法检查人员立即进行了制止,把捕鱼者带回派出所,并暂扣了电捕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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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义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前往义桥派出所接收案件,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捕捞现场进行补充勘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汪某的行为涉嫌禁渔区使用禁渔工具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普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温馨提示:

用电捕鱼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渔业资源的伤害更是毁灭性的。电鱼器释放的水域一切生物都将被电死、电晕,即便是被电晕后的大鱼侥幸能活下来,也将丧失繁殖能力。

电鱼对人身也存在安全隐患,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且大多都是小作坊生产的三无产品,安全性没有保障,使用不当或者漏电会导致电鱼人及同水域其他人员触电。


作者:  编辑:林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