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下空间变“杂物间”?看衙前如何整治~
时间:2024-08-12 12:00:21 来源:萧山衙前
近日,衙前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区交通执法瓜沥中队、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瓜沥所以及属地村委会,共同开展了桥下空间整治行动。
直击现场
104国道官河桥下整治前
104国道四翔村桥下整治前
执法队员通过前期的现场调查,对在公路桥下空间居住的人员以及堆放的木料、废弃纸板、塑料瓶、建筑垃圾等进行了细致的排查和登记,全面掌握了堆积物的种类和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执法队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约谈,深入宣传法律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动员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理桥下空间的堆积物。同时,执法队还加大了对侵占公路路产路权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相应处罚措施的宣传力度,形成了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良好态势。
104国道官河桥下整治后
104国道四翔村桥下整治后
据统计,本次整治行动累计拆除桥下空间私搭构筑物4处,清理铁皮围挡90余平方米,清理堆积物30余立方米。
相关条例
01 桥下空间概念
指公路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
02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上和桥下空间从事可能危害桥梁结构、影响桥下空间管理秩序的活动。
禁止在软土地基区域的公路桥梁外侧堆放可能导致地基位移、沉降的重载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桥梁保护范围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编制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以及公路检测、养护等需要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桥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腾退和撤出。
(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17】93号)
第五条 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的,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的。
(二)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设施的。
(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以及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的。
(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损坏的,以及其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行为的。
(五)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的。
(六)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摆摊设点、乱开乱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未利用的桥下空间,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加强巡查。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监管,监督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桥梁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普通国省道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