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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衙说法丨旅游合同解除,如何退费?

时间:2024-04-28 15:40:20   来源:萧山衙前   

五一将至,出游格外火爆。为省心省事很多朋友选择跟团出游,但跟团出游要注意旅游公司提供的旅行合同内容,谨防届时因退团退费问题引发纠纷。

2023年4月9日,徐某及家人与当地旅行社签订《旅游标准合同》一份,约定行程时间为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14日,同时在该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费用、合同解除等事宜。合同订立后,徐某向旅行社支付费用7120元。2023年4月10日,徐某以自身身体不适为由,向旅行社申请退团退费,但双方对退还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徐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支付的款项7120元。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期说法律师

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施金伟

随团出行的旅游者,一方面要留意旅行社的资质,另一方面也要与旅行社订立书面的规范旅游合同,在签署合同前,还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责任、权利、义务等相关的重要事项,谨防旅游途中发生纠纷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本案中案涉《旅游标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案涉合同第九条“合同解除”中约定了合同解除退费的规则,载明“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60%+(旅游费用-旅游费用×60%)÷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本案中双方于2023年4月9日签订合同,合同行程时间为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14日,而徐某于2023年4月10日提出退团和退费的申请,应当按照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来计算,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7120元×60%+(旅游费用7120元-旅游费用7120元×60%)÷旅游天数6天×已经出游的天数1天=4747元。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返还徐某扣除必要费用后剩余的旅行费2136元。


律师提醒

不管是线上app电子签还是线下面签,旅客在同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时应当充分阅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其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条款,发现不当之处及时提出异议,切勿图省事。

在旅游过程中不只会因旅游合同产生纠纷,还可能发生酒店、民宿因房间价格升高而取消订单,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问题。如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保持克制,保留相应证据,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消费者协会12315投诉;

(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站编辑:蔡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