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里说法 |《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给付之影响
更新时间:2024-03-19 11:32:28 内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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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嘉宾
沈立波
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民商事法律纠纷
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顾问
《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给付之影响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于2002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04年7月育有一女,李某一。后双方于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月至李某一大学毕业时为止。李某一大额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保险费用由王某与李某各自承担一半。
《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李某未履行过该协议。时至王某起诉之时(女儿已成年但仍在读大学)共产生抚养费人民币186000元,教育费(大学)、保险费154935.96元。
问王某的起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王某的起诉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王某能否以其名义直接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其替李某垫付的抚养费(由于李某自始至终未支付抚养费,故是否可视为王某替李某在支付?)
二、抚养费是否包括保险费?
三、抚养费的支付年限?
四、《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实务中的处理
通过法律检索可知,在实务中绝大多数法院并未将起诉的主体限定在未获得抚养费的子女一方,夫妻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自身名义对未直接抚养且未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法律依据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抚养费的给付年限为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抚养费仅指以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等费用;(且以必要为限)并不包含保险费(特别是投资理财型的保险)
《离婚协议》的签订若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任意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虽然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年限及范围均有明文规定,但是当事人通过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离婚协议》虽不同于法律的规定亦应受到私法自治的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务中有争议,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但该处理方式为主流观点)
综上王某的起诉因符合《离婚协议》的约定,故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夫妻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应通过协议的方式就子女的抚养期限、抚养费的范畴、给付的标准等均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及困扰。另,在实务中,最好仍旧以子女的名义直接起诉抚养费(子女起诉的好处就是可以要求支付将来的抚养费,父或母一方则只能主张到目前为止的)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并支付抚养费一方当事人也应当注重保存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依据,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也是要考虑支付方的现实经济能力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前提下,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所享有的向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作者: 通讯员:编辑:蔡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