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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树下娘家人说“法”㉖第二十条的关注热潮牵动着鲜活人物的命运

更新时间:2024-03-20 14:33:02    内容来源:所前司法所   

大年初一,张艺谋导演《第二十条》影片角色以小人物视角讲述在人情与天理、道德与法律之间。而该电影片名其顾名思义对应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电影巧妙将观众引入片中的角色之中,通过故事桥段,而事实并非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引观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价值思考。让法律不再是冰冷无情的文字,而是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影响着人们的命运和选择。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一直以来,应用刑法第二十条是非常稀少的,通常很难以正当防卫为由主张不负刑事责任,而最终往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结案,直到2016年山东聊城于欢案,才开始尝试唤醒沉睡多年的正当防卫条款。此后更多的案件将正当防卫的适用进行强化,引发更多人们的关注。

解析为何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运行情况不理想,一是在法理层面上,未能准确理解和认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使得对一些案件究竟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层面出现了偏差。

往往正当防卫的发生是突然的,在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这五个条件。但证据对应上确实存在很多模糊,防卫时机节点上难以把控,侵害人主观危害程度上的认定往往存在难度,具体如何清晰掌握正当防卫的认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是在情理层面上,正当防卫案件有其特殊性,尤其是未能充分考虑到防卫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情况,由此导致在正当防卫的适用中对防卫人的要求过于严苛。行为人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没有“上帝视角”,很难在当下分析、判断、组织自己的行为。

在事件多样性以及人们的呼吁之下,202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经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其也变成电影封神的台词。

同时该指导意见第六条,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该意见的出台,在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赵佳晶律师


作者:  编辑:顾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