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阳言法㊼ | “工资欠条”的作用
更新时间:2024-05-07 14:58:04 内容来源:萧山浦阳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5月20日入职某公司,先后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监理部主任以及总经理等职务。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向王某出具欠条,载明差欠王某2018年工资80125.65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2019年1月19日,某公司又向王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差欠王某2018年奖金16005元。因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王某所欠工资,2019年11月3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工资及奖金共计96130.65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以某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据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且不涉及其他争议,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仅主张拖欠工资而放弃其他职工权益的,那么作为劳动者不以申请仲裁为前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予以解决。
律师分析
因为我国实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制度,所以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实践中由于对工资欠条的性质看法不一,所以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欠条只是工资的表现形式,双方争议的本质仍然是工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应当先行仲裁。也有观点认为,欠条实际上反映的就是债务纠纷,因此可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受理。但事实上,劳动关系所涉的权利义务十分复杂,且不是所有权利义务都基于同一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而产生,劳动者以欠条为证据起诉时,除主张劳动报酬外,还有可能同时主张其他权利。因此,当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提起诉讼时,应当以是否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为标准,如果劳动者的诉求仅是主张工资,而不涉及其他争议,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如还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则告知当事人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为在有工资欠条的情况下,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只是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多少工资以及何时应当支付的纠纷,这种纠纷符合一般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特征,如果此时还要求劳动者就该纠纷先申请仲裁,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某持某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仅主张欠条所涉工资,并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如果此时机械地将该纠纷划归为劳动争议,要求王某先申请劳动仲裁,则不利于其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在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且不涉及其他争议的,可以直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欠薪证明”、“工资欠条”等诉至法院。
二、在发生劳动者争议时,劳动者要主动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欠条等),避免争议发生时因自身证据不足而败诉。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发生欠薪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监察,并要求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作者: 编辑:蔡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