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围网 > 新闻中心 > 正文内容

宁围街道纪工委一线监督筑牢“秸秆禁烧”防火墙

时间:2024-12-04 14:26:03   来源:萧山宁围   

近期,宁围街道纪工委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开展秸秆禁烧工作责任落实专项监督检查,推动禁烧工作进一步落实。

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蒋利强带队,联合辖区环保、执法等部门成立秸秆禁烧督导组前往顺坝村,深入农田一线,实地查看了农田中的秸秆处理情况,并与村干部及当地群众进行了深入交流,详细询问并记录了禁烧工作的宣传普及、日常巡查及应急响应机制的落实情况。此外,督导组还随机抽取农户,通过口头访谈的方式,评估了农民群体对秸秆禁烧政策的认知程度及配合意愿。

蒋利强强调,秸秆禁烧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环保任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各村(社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大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街道相关部门需强化巡查力度,确保对违规焚烧行为能够迅速响应、依法处理。

下一步,宁围街道将继续加大督查力度,紧盯重点区域和关键时段,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严厉查处秸秆禁烧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以铁的纪律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保障。同时,也呼吁广大农民朋友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秸秆禁烧工作,共同守护宁围的美好家园。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焚烧秸秆,违者将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