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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建筑垃圾偷倒“零容忍”

更新时间:2024-04-28 13:05:20    内容来源:萧山进化   

工业建设、城市发展,大量的建筑垃圾随之产生,原本这些垃圾都有自己固定的收容场所,也能进行资源回收“变废为宝”,但少数人为了牟取利益,擅自处置、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则给市容市貌、生态环境带来了损害,危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

进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责任,严厉打击擅自处置、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偷倒建筑垃圾“零容忍”。


典型案例

2024年4月12日,进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一辆黄色皮卡车在进化镇裘家坞村山地间偷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即展开现场调查,结合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当事人杜某,在证据面前,当事人对其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供认不讳,进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目前已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偷倒危害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会破坏水土质量,危害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建筑垃圾随地乱堆,不仅侵占了宝贵的空间资源,也会对该地块土壤、水质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雨水的冲刷,会产生大量的渗滤液,其中含有大量金属、塑料等污染物,渗入土壤地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都造成严重污染,而且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有毒、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更不用说建筑垃圾堆放后杂乱无章,将极大影响环境面貌。


处罚依据

违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罚则: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

进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多措并举严厉查处随意倾倒、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排查全覆盖、监管不停歇。


作者:  编辑:蔡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