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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尚说法 | 在超市花3元买到过期面包,商家赔偿1000元!

时间:2024-05-10 11:01:54   来源:萧山河上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日,小廖在鹏辉日用品店内购物,购买小康王子流心提子面包(下称“涉案食品”)一个,价值3元。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5日。小廖在店内已发现该面包过期了,但他仍选择购买,不过,没有食用该面包。

事后,小廖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廖提出诉讼请求:1.鹏辉日用品店当面或书面向小廖道歉;2.鹏辉日用品店退还小廖购物款3元;3.鹏辉日用品店赔偿小廖1000元;4.鹏辉日用品店承担本案维权支出费用。

法院判决

1、本案中,小廖于2023年5月6日在鹏辉日用品店处购买的涉案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鹏辉日用品店作为直接销售涉案食品的销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下,对过期的涉案食品未能尽到及时检查和下架处理的义务,仍销售给小廖,应认定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小廖要求鹏辉日用品店退还货款3元并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鉴于涉案食品早已过保质期,法院责令小廖自行将该食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小廖自认其明知涉案食品过期仍选择购买且未食用涉案食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廖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故小廖要求鹏辉日用品店赔礼道歉,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4、至于材料制作费、交通费,因小廖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支出相关费用,而鹏辉日用品店对此亦不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食品、药品销售者未能尽到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定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性规定,故对购买过期食品、药品的消费者依法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知假买假”人属于职业打假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求购买物品,而是借“打假”的名义,通过“知假买假”获取利益,有违诚信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这部分职业打假人的权利应进行一定限制,对于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杨雨薇

本站编辑:蔡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