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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亡?

时间:2024-04-17 14:31:08   来源:萧山河上   

案情简介

周五上午,律师接到一通急匆匆的咨询电话,咨询人称自己的表弟(40岁)在公司从事叉车工作,昨天在单位休息室睡午觉的时候一觉不起,紧急送到医院后被认定是突发心梗死亡。咨询人表示自己的表弟是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不知道该种情况下社保单位是否还会认定工亡。

律师说法

问题一: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午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呢?

让我们来看一则法院的生效判决,在这份法院的判决里,法院认为:前述法条中指的“突发疾病”,是不论疾病所引发的具体原因,而是只要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发作的任何种类的疾病,且当即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均可以视同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工作中为了解决基本生理需求的正常工休时间,正常的工休时间也是为了后面更好的工作,所以应当视为工作时间一种合理的延伸,也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以及从事本单位工作时所在的工作岗位。

因此,在理解“工作时间”时,不应当局限于法律规定或单位设定的工作时间,还应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情况等综合认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午休时间理应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充分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问题二:工亡应当如何赔付?

工亡情况下,其近亲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关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梁乃英

本站编辑:蔡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