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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尚说法 |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变相降低工资

时间:2024-03-19 15:12:35   来源: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2日起,欣欣在天天科技公司工作。

2023年3月27日,科技公司通知欣欣,要求其3月31日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合同,劳动关系至2023年3月31日终止。

2023年3月28日,欣欣向科技公司提交解除劳动通知书,称其在2023年1月10日被迫调岗降薪,工资由孕期前的14400元/月降为10400元/月。

2023年3月29日,科技公司要求欣欣办理离职手续。

2023年4月14日,科技公司通知欣欣自2023年3月28日无故旷工,现公司要求其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后欣欣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间扣发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科技公司支付欣欣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间拖欠的工资,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欣欣处于孕期,其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待遇应与原岗位工资待遇基本相当。根据科技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欣欣2023年后的工资明显减少,欣欣要求支付2023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同时,因科技公司未足额向欣欣发放2023年1月至3月工资,致使欣欣提出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欣欣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律师提醒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科技公司在欣欣怀孕期间降低其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当将降低工资部分补发给欣欣。

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但不能擅自降低薪酬。如果是因三期女职工自身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视情调整薪酬,但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调整薪酬的充分证据。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不能降低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曾志坤

本站编辑:蔡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