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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上镇召开“青山白化”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

时间:2023-12-27 14:58:48   来源:萧山河上   

为有效遏制违规建坟墓,规范丧葬管理,全面整治毁林违建、违规占地、违葬等行为,积极稳妥、和谐有序推进殡葬管理工作,12月26日,河上镇召开“青山白化”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

镇党委副书记章光亮,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戴宏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办主任陈军,镇党委政法委员方芸,文教民政副镇长郭莹,农业副镇长张志江,各村社书记、副书记以及相关办线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题会议

会上,镇党委副书记章光亮强调了“青山白化”专项整治攻坚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同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违建坟墓整治工作摆到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杜绝违建风气,营造文明殡葬的良好氛围;二是要严格把控,全力配合。按照“发现一起整改一起”的原则,由所属村(社区)牵头、镇政府相关职能办线配合,开展违规坟墓的巡查、拆除、恢复原状等一系列工作;三是要疏堵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微信等途径广泛宣传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同时密切关注整治过程中的政情民意,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文教民政副镇长郭莹就《河上镇“青山白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作重点部署,明确了本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整治要求、工作措施等。

关于在杭州山林里违规私建混凝土坟墓

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指出,占用耕地建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以及其他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4.

《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05.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进行工作。

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06.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坟,已占用的,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五)占用耕地、林地建坟,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由民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坟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平毁,所需费用由坟主承担,并对坟主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站编辑:韩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