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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沥普法(62)丨民法典继承编:我是否有权继承舅舅的遗产?

时间:2023-07-26 11:20:17   来源:萧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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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律师:

朱燕燕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62

我是否有权继承舅舅的遗产?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苏某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苏某的姐姐苏某甲先于苏某死亡,苏某无其他兄弟姐妹。苏某乙系苏某甲的养女。李某甲是苏某堂姐的儿子,李某乙是李某甲的儿子。苏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某市的一处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苏某、李某乙,共同共有。苏某的手表1块及钻戒1枚由李某甲保管中。苏某去世后,苏某乙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某的产权份额,及苏某的手表和钻戒。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苏某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苏某乙系苏某姐姐苏某甲的养子女,在苏某甲先于苏某泉死亡且苏某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苏某乙有权作为苏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的遗产。另外,李某甲与苏某长期共同居住。

苏某生病在护理院期间的事宜由李某甲负责处理,费用由李某甲代为支付,苏某的丧葬事宜也由李某甲操办,相较苏某乙,李某甲对苏某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某甲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某乙。对于苏某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手表1块及钻戒1枚,法院最终判决归李某甲所有并由李某甲向苏某乙给付房屋折价款60万元。

律师分析

我国原先《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因此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本案的当事人没有法定继承权。《民法典》实施后,将兄弟姐妹纳入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故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符合我国民间传统,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从而减少家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审理法院还适用了遗产的酌给制度,即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给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了积极妥善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律师提醒

根据社会生活实践,兄弟姐妹是与被继承人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从小共同生活多年,具有深厚的情感基础,在一定情况下还能尽扶养扶助义务,而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与被继承人在血缘和情感上有较为紧密的联系,现实生活中对于无子女的叔伯姑舅姨,往往由其侄甥给予精神慰藉与生活帮助,让侄甥继承遗产符合遗产向晚辈流传的原则也符合民间传统中继承遗产的习惯。

但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时,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无法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站编辑:韩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