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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沥普法㊺丨民法典人格编:身份被冒用,还莫名其妙当上了“老板”,怎么办?

时间:2023-02-02 08:40:55   来源:萧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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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律师:

田许鸿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身份被冒用,还莫名其妙当上了“老板”,怎么办?

案情简介

小王准备和朋友合伙开一家公司,好不容易凑够了启动资金,然而准备注册公司时却被告知,他名下竟有一家上饶某商贸公司,且该公司系欠缴税款的“税务非正常户”,他因此不能注册新公司。感到万分诧异的小王赶紧到公司的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了解详情。

原来,去年6月,有人冒用小王的身份信息,注册登记了上饶某商贸公司,小王由此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执行董事。到了今年5月,该公司就因欠缴税款10余万元被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小王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小王这才想起去年毕业前夕,自己外出办理相关证明时曾不慎遗失了自己的身份证,当时只是到派出所进行了简单补办,相关的补办材料也早已不见踪影。他随即便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很快找到了冒用其身份的当事人李某,并对李某作出了处罚,随后小王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小王后续还要处理注销原公司和注册自己新公司等一大堆麻烦事儿,可谓是备受煎熬。

律师分析

李某冒用小王的姓名进行公司注册登记,侵犯了小王的姓名权,且对小王的税务征信产生负面影响,严重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和身份证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小王一方面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交由公安机关查处;同时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冒用其身份的李某主张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反观李某,其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公安机关查证发现他还有其他严重的冒用身份行为,其甚至有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居民身份证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身份证件,具有唯一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冒用他人的身份。

根据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将遭到行政处罚,此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公民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捡到别人二代身份证不得随意使用,应及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身份证是因被盗、被抢造成的丢失,应马上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开具报案证明;如果身份证是自己不慎遗失的,应马上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开具补办证明。此外,还可以选择登报声明作为辅助。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挂失补办后,原身份证在部分场合仍可继续使用,因此在采取以上措施之后,还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如果将来遇到身份证被冒用所带来的麻烦时,可出示留存的报案证明、补办证明或者报纸公告等,从而起到积极的辅助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本站编辑:韩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