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移花接木传谣当心违法
如今,网络与我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微博、短视频平台等社交工具的普及,让信息传播更为迅速。与此同时,一些严重事故、重大灾害等网络谣言也随之层出不穷,往往以所谓有图有真相的形式出现,很容易迷惑群众。
案例回顾
浙江、江苏公安机关查处“寒假作业丢巴黎”摆拍引流案。2月16日,浙江杭州网民徐某在抖音、快手、新浪微博等平台发布“在法国巴黎捡获一年级学生秦朗的寒假作业”相关视频,迅速引发全网关注热议。2月17日,江苏南通杨某在该视频评论区假冒“秦朗舅舅”进行引流并进行造谣、摆拍、直播,引发“全网寻人”行动。2月19日,徐某再次发布视频谎称“已联系到秦朗母亲”。公安机关查明徐某与其公司编导薛某编造剧本,在网上购买寒假作业本,摆拍视频进行发布。目前,浙江杭州公安机关已对徐某、薛某以及涉事公司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公开道歉,随后对其账号予以阶段性禁言。江苏南通公安机关已对杨某处以行政处罚,账号已关停。
法律链接
1.民事责任。如果因散布谣言而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者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以身试法散布网络谣言、制造网络乱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