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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助力法官撑腰 解决老人“无房之困”

[ 社会民生 ]    
2023
11-21
07:37

年逾75岁的老李和老沈没想到,为了能有一处“安身之所”,老两口还要在晚年“上法庭”。但他们也明白,这或许是唯一能为自己争取权益的办法了。

老李和老沈育有李甲和李乙两个儿子,还有一个女儿李丙。女儿早已远嫁,老两口一直随两个儿子生活。2014年,李甲和李乙将父母所建的旧房推倒,重新向所在村审批建造两幢连建新屋,供家庭生活居住。

然而,新屋建成后,李甲和李乙均没有为父母安排住处。两位老人没有置气,而是搬到了儿子新屋附近的钢棚内居住。2018年,村里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老两口住的钢棚因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被列入拆除名单,两人彻底失去了庇身之所。

无奈的老人只能向村里求助。在村干部的协调下,大儿子终于答应让父母“有偿居住”,腾退了房屋架空层处的租客,重新装修给二老居住。

李甲认为,弟弟李乙应当与其一起承担二老的赡养义务,既然现在父母住在自己的房子里,那李乙要向其支付房屋占用费,但被李乙拒绝。

就这样,兄弟俩的嫌隙逐渐加深,矛盾日渐升级。2023年,大儿子李甲因不满弟弟李乙未尽赡养义务,也未向其支付房屋占用费,索性要求父母搬离自己家,到李乙处居住,但李乙又明确不给二老安排住处。

对于两个儿子的冷漠和无情,两位老人无奈又失望,决定向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丽超在接受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了老李和老沈,详细了解案情。在征得二老意见后,高律师向法院提出两个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提供固定住处;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赡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协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老李、老沈均已超过75周岁,应当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权要求李甲、李乙承担相应赡养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请。目前,二老已固定居住在大儿子李甲处,且李甲、李乙均已履行部分赡养义务,让老人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一道“必答题”,而非“选择题”。作为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等,且该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莫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在”,那时候后悔已经没有意义了。



来源:萧山日报  

作者:首席记者 蒋超  

编辑:值班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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