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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婚也可以生育?国内一地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冲上热搜!

[ 国内 ]    
2023
01-31
16:46

1月30日下午,“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冲上热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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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深圳卫视正午30分


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

据了解,这是四川为了适应三孩生育政策,改进和规范生育登记服务,结合本省实际,于去年年底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的修订完善(续订后名《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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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四方面:

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该条目还详细提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

取消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其中,取消是否结婚和生育数量的条件限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引发的讨论最多。


卫健委回应:

“生育登记”并非“上户口”

对此,记者从四川省卫健委相关处室获悉,《办法》中所说的“生育登记”并非大众所认为的“上户口”,生育登记可以通过网上登记,主要是向群众宣传告知其有哪些权利、义务,也是部门对群众基本情况的了解,“跟上户口是不一样的。”目前,已有其他多省在开展。

另据报道,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处接线工作人员解释称,他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据其了解,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取消生育数量限制

适应三孩生育政策新要求

《办法》的第二个变化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从“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变更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办法》是结合四川省实际,同时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的修订完善,“取消生育数量限制也是适应三孩生育政策的新要求。”


简化生育登记要求

增加信息共享 让群众少跑腿

《办法》还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这意味着,过去进行生育登记时需要上传身份证、结婚证等信息,但现在可以通过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只要能调阅到既往的相关材料,登记者可以不用再重复提交。

同时,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也就是卫健委主动与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公民通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关注“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登记。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可供相关部门调用。

“婚育一件事”一次办也就是说,一方或者双方户口所在地在四川省内的当事人,可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一并请民政工作人员代办或协助群众完成生育登记、婚姻状况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变更婚姻状况)、夫妻投靠户口迁移三项业务,让群众少跑腿。


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关于新《办法》的制定背景,四川省卫健委解读称,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国家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育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适应三孩生育政策的新要求,改进和规范生育登记服务,结合四川省实际,四川省卫健委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办法》。

此前,据新华社2022年12月23日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国家卫健委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精简生育登记事项,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

在简化登记要求方面,文件提出,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温馨提醒:

这些生育服务,免费

根据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这些项目,免费!

婚前医学检查

服务对象:四川省城乡拟婚当事人。

服务内容: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服务。

服务机构:常住地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城乡夫妇(含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机构:常住地县级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增补叶酸

服务对象:全省准备怀孕和孕早期农村妇女(含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叶酸片,从怀孕前3个月开始至怀孕满3个月;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健康教育。

服务机构:常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孕产妇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5次产前检查及2次产后访视。

服务机构:常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孕产妇及所生婴儿。

服务内容:免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对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免费诊断、相关治疗等综合干预服务。

服务机构:常住地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服务对象:农村户籍孕产妇所生新生儿。

服务内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

服务机构: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经市(州)卫生健康(局)认定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服务内容:新生儿家庭访视、婴幼儿和4-6岁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机构:常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对象: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户籍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机构:定点的县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民族地区县人民医院。


来源:萧山网综合成都发布、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四川观察、四川卫健委、封面新闻、九派新闻、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极目新闻、四川日报、新浪微博等  

作者:  

编辑:蔡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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