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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young”说法⑧丨加盟品牌店,付了钱又后悔怎么办?冷静期了解一下!

[ 南阳 ]    
2022
12-07
14:53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夯实辖区群众的法律基础,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南阳,南阳街道现推出《暖“Young”说法》系列栏目,以案说法,为辖区群众科普法律知识。

傅云律师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林某(甲方)与某品牌奶茶公司(乙方)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区域)》及《合同附加协议》各一份,约定:由乙方就甲方在杭州市萧山区经营某奶茶公司授权品牌“XXX奶茶屋”主题茶饮店提供运营指导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营建、开店、管理及店面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2)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操培训。区域合作费为15万元,授权金1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合同签订当日,林某即向奶茶公司支付合作费15万元,奶茶公司向林某出具收款收据一份。但合同签订后,林某遂后悔便与奶茶公司协商将授权进行转让,经林某多次催促,奶茶公司答应协助林某转让,但现在双方合作期限即将届满,奶茶公司既未能提供运营指导服务,也未能协助林某完成代理权转让,某奶茶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且某奶茶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林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林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另查明,案涉协议未约定“冷静期”,但约定“一旦自甲方交付该费用且接受乙方的上述资料和指导咨询服务后,即表明乙方为此履行了相应的服务,甲方已获得乙方的核心技术及机密,无论任何情形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上述费用均不予退还。” 

法律分析

案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部分义务。至于协议约定“一旦自甲方交付该费用且接受乙方的上述资料和指导咨询服务后,即表明乙方为此履行了相应的服务,甲方已获得乙方的核心技术及机密,无论任何情形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上述费用均不予退还。”该条款为某奶茶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林某的责任,排除了林某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案涉协议未约定“冷静期”,林某在协议签订后未开店经营,并于第20天(即2021年7月6日)通过微信聊天形式向某奶茶公司提出代理权转让,视为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单方解除权,某奶茶公司虽答应予以协助,但未成功。现林某主张案涉协议于2021年7月6日解除,并退还全部合作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实践中,特许人一般会夸大宣传,将其拥有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进行一定美化包装,甚至存在“傍名牌”的行为,例如当意向加盟者在网站搜索“一点点”、“coco”等知名奶茶的词条,会跳转进入特许人的网站,特许人往往以自身是知名奶茶的“子品牌”为由,并以更低的加盟费吸引加盟者,让加盟者为之心动,头脑一热就成为被特许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这当中“一定期限内”则被称之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冷静期”。法律没有对“冷静期”具体的时间长短进行约定,如果过短,并不能起到让被特许人冷静思考、理性分析的作用;如果过长,则对特许人不利,有可能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一般还是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如果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合理期限,便以约定的期间视为冷静期。

如果没有对“冷静期”的期限作约定,则可以综合考虑特许人的投入、加盟项目的规格、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掌握程度等来确定。

最后,律师在此还是提示每一位加盟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可以对特许人的经营情况、已开设门店的数量、项目所需要投入的各项成本进行综合考量,再作出谨慎的决定!


来源:萧山司法局南阳司法所  

作者:  

编辑:韩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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