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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发布六起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

[ 社会民生 ]    
2022
05-24
08:56

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从严从紧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举措,夯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基础,今年4月初以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了重点场所疫情防控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聚焦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冷链物防、餐饮外卖、集中隔离点五类重点场所强化监管执法,按照“七个不漏”部署,确保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四方责任”落实到位。依法打击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巩固我区疫情防控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查共覆盖全区专业市场39家,农贸市场59家,冷链物防经营主体251家,餐饮外卖经营主体1106家,集中隔离点供餐单位33家。在新农都、农批市场、各农贸市场、盒马鲜生、山姆等点位,重点对经营水果、冻品等食品的经营主体“三证一码”是否齐全、运用“浙冷链”赋码扫码入库和落实“三专”管理要求开展检查。对包括山姆在内的32家经营者未落实“浙冷链”赋码要求作出警告处罚,并行政约谈盒马鲜生。

今年以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如下:

1

某某超市向疫情封控区内

配送腐败变质蔬果案

今年2月3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杭州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涉嫌向疫情封控区内萧山区某小区居民销售腐败变质的蔬果情况开展调查。经查,今年1月底,萧山区义桥镇某小区一居民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该小区被封控。当事人于2月2日建立3个“某某超市配送群”微信群,向小区业主销售配送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及生活用品,配送的部分西瓜、四季豆、莲藕、番茄、土豆等存在腐败变质。当事人销售的生鲜类产品销售总额为6896.28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部分腐败变质蔬果的数量因封控无法查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当事人在封控区内销售腐败变质蔬果,性质恶劣,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案的查处能够震慑不法商家,提高广大商家合法经营意识。

2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某某水产商行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2年4月26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某某水产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0kg/箱的冰鲜大西洋鲑鱼7箱,在外包装箱上没有浙冷链码。经查该批货物为当事人2022年4月24日从上海渔悦贸易有限公司购入的产自挪威的冰鲜大西洋鲑鱼,进货价为2870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入库并未进行销售,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出示了该批次鲑鱼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杀处理记录、海关报关单及进口货物准许提离通知书等。但当事人作为浙江省首站经营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进货查验,并在产品入库出库时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信息录入、赋码。2021年7月26日本局已对当事人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2022年5月12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

3

杭州萧山临浦镇某某水产店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2年4月23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浦农贸市场内的杭州萧山临浦镇某某水产店检查,发现其经营的5箱进口猪肚,2箱进口猪口条,未按浙冷链码要求扫码入库即行销售,货值4260元。此前,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26日对该店同类行为进行过警告处罚。2022年5月5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

4

杭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2年4月13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案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1年11月4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街道防控指挥部要求,对拟设隔离酒店进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多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杭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在萧山区新街街道开设酒店,在第五层设立餐厅,提供入住旅客早餐服务,未办理餐饮类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实地测量,餐厅面积61.38平方米。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浙市监法【2020】8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类食品经营活动,卫生条件、厨房布局未能达到许可审批的要求,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执法机关对其进行了应有的处罚,同时帮助企业进行改正,申请了许可证,做到处罚、教育和帮助三结合。

5

萧山区某餐饮店涉嫌未落实“浙冷链”监管

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10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萧山某餐饮店从事未落实“浙冷链”监管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盒,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6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浙冷链”线上线下检查的要求,依法对本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线上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冷冻去骨牛小排”(原产国:美国 生产厂:208A 生产批号:210203)5.64kg、“冷冻野生捕捞斑点虾”(原产国:加拿大)1盒、“生冻北方长额虾”(原产国:俄罗斯)1盒未有浙冷链码入库记录。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线下处置。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刺身间的冰箱内贮存的食品原料“冷冻去骨牛小排”(原产国:美国 生产厂:208A 生产批号:210203)、“冷冻野生捕捞斑点虾”(原产国:加拿大)、“生冻北方长额虾”(原产国:俄罗斯)出示的浙冷链码未有该单位入库记录、“牡丹虾”现场经厨师长确认无中文标签。同时,该店食品加工操作设置不符合要求;预进间未能正常使用,堆放垃圾桶等。当事人未落实“浙冷链”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未设置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预进间堆满杂物未能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7.4.1.3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当事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

杭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一次性口罩案

2021年7月19日,当事人生产的批次为“202006”的梓濠(图形)牌橡筋耳挂式17cm*9.5cm170mm×95mm一次性口罩(非医用)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被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过滤效果、防护效果、标识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标准)。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一次性口罩(非医用)约为20000只,供货给北京大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劲松超市的价格为0.12元-0.15元。当事人在2021年7月获知其生产的上述一次性口罩(非医用)经检验不合格后,已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召回和销毁处理。按照供货价取中间值计算,货值金额为2700元。杭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一次性口罩(非医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规定,2022年3月16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2700元,并责令改正。


来源:萧山市场监管  

作者:  

编辑:汤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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