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河上中队执法人员在S307省道33K+800处(楼塔镇管村村)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辆浙A号牌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停在路边。只见车门敞开,而驾驶员和押运员均不在车上,而手机及其他贵重物品全在车上。
事关危险货物运输,执法人员丝毫不敢马虎,立马四处找寻。终于在路旁山上的竹林里发现了两人,他们正忘情地在拔笋。经问询此二人正是该车驾驶员和押运员。执法人员对其行为进行了劝说教育。
随后,经执法人员核查,该罐式货车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内部装载柴油,由驾驶员龙某驾驶该车从南阳街道运往楼塔镇。在查询相关证件时发现,龙某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危险系数高,专业性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会发生严重事故。在运载危险货物的时候一定要遵守相关规范,确保安全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是指导驾驶员、押运员及应急救援人员对事故初期处置的重要资料。承运人应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驾驶员务必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
相关法律知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