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通告
更新时间:2020年1月30日 20:22 内容来源:
为积极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1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二
1
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开庭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确定具体开庭日期,现场开庭将统一安排在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之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之后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三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因劳动人事争议纠纷需要申请仲裁调解的,请优先选择网络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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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疫情防控期间,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优先使用电话方式联系仲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尽量减少出行。书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交答辩书、反申请书、证据等的,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立案窗口,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
邮编:310021
联系电话:0571-82826076
温馨提示
鉴于仲裁受理及庭审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参与人确需来仲裁委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点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务必先行就诊。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作者: 编辑: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