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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利用主题党日,开展村社组织换届政策宣传

2020-07-16 16:25:19   来源:   

7月15日,是街道26个村、社区党组织党员主题活动日,各村社区纷纷召开会议,传达宣传省市区有关村社组织换届选举的选人标准和选举纪律。


活动中,街道联村领导学习传达省、市、区有关村社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通报省市区对村社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总体安排,要求广大党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为全面营造平稳有序、风清气正的换届工作新局面进一步夯实了工作基础。


据了解,省市已正在开展村社组织换届工作试点,将在十月份全面铺开,这次换届最大特点,一是统一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二是从以往的三年任期改为任期五年。在选人要求上提出的“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的资格条件以及“十严禁”、“十不准”的换届纪律要求。

“四过硬”:

1.政治素质过硬。听党话、跟党走,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2.责任担当过硬。重实干、敢作为,有干事创业激情,有迎难

而上的奉献精神,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实践,热心为群

众办事解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在“两手硬、两战赢”中表现良好;

3.治理能力过硬。会发展、善服务,懂得经营管理,善做群众工作,在带领群众致富、建设美丽家园、推进基层治理上有思路有实招,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创美好生活;

4.品行作风过硬。讲公道、守规矩,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干净干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注重树立良好家风,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和较高威信。

“五不能”:

1.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的;不能列为候选人;

2.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案调查处理的;不能列为候选人;

3.非法宗教的参与者、实施者,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不能列为候选人;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 5 年的;不能列入候选人;

5.丧失行为能力的,不能列为候选人。

凡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人员当选,当选无效。

“六不宜”:

有下列情形,不宜列为候选人

1.在疫情防控、防台救灾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 5 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

3.近 5 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涉黄涉毒等行为被处理的;

4.本届任期内有考核不称职、被歇职教育未整改、被依法罢免等情形,近 3 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以及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5.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有侵占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等行为未整改到位的;

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提出不宜当选的具体情形,但要防止层层加码、简单操作。

十严禁:

1.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

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对选举工作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违规发放奖金、 补贴或纪念品, 进行公款旅游、 公款吃请, 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

7.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8.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和有关事务;

9. 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干涉村(社区)

组织换届选举,在人选产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不准:

1.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进行拉票;

2.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3.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4.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9.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 不准利用其它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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