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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7-03-31 14:56:00    内容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幼儿园招生秩序,妥善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根据《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萧委〔2011〕11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山区来萧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办〔201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区教育局就做好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我区学前教育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龄幼儿入园工作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各中心(辅导)学校、幼儿园负责组织实施。

  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按照本文件规定,在萧山区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部门办幼儿园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就近入园原则

  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以适龄儿童就近或相对就近为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区域内的幼儿。

  (三)房户一致优先原则

  区域内的户籍幼儿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一致,由户籍所在服务区幼儿园优先安排入园。

  (四)依批次进行原则

  根据学前教育资源分布、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等情况,按照“依批次进行”的原则,招收属地户籍的适龄幼儿、法定监护人在属地拥有产权房的适龄幼儿、符合萧山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

  二、招生对象

  (一)年龄规定

  招收小班新生年龄为3周岁,即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

  (二)报名对象

  1. 本区户籍的适龄幼儿;

  2. 法定监护人在属地拥有产权房的适龄幼儿;

  3. 符合萧山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程序

  (一)做好招生预测

  5月10日前,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和各中心(辅导)学校负责组织属地幼儿园做好新生摸底、预测工作,并报送幼儿园拟招生计划至区教育局。

  (二)制定招生方案

  5月20日前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制定好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报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中心(辅导)学校制定好本镇街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发布招生信息

  以镇(街道)或幼儿园为单位,适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或招生简章。

  (四)新生报名登记

  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报名条件的幼儿,由家长带领,随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或相关幼儿园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报名工作原则上于7月15日前结束,具体由各镇街自行决定。报名结束后由各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新生入园通知书。

  (五)做好招生协调

  招生工作初步结束后,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和各中心(辅导)学校要及时了解各幼儿园的资源情况,积极帮助未被录取幼儿的家长推荐并联系相关幼儿园。

  (六)新生信息备案

  9月10日前各幼儿园将新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城区教育管理中心、中心(辅导)学校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和各中心(辅导)学校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工作,在满足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符合萧山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问题。

  (二)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和各中心(辅导)学校要积极做好招生预测、政策宣传、资源挖掘、统筹协调等工作;同时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管,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驻局纪检组成立监察组负责全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全程的督查。

  (三)各幼儿园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招生前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证件材料的查验、登记工作。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萧山区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萧教〔2013〕124 号)精神,进一步增强规范办园意识,规范招生行为,严控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收费严格执行萧价〔2015〕51号文件精神。

  (四)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属地中心(辅导)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班级数、班额须依据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浙江省教育厅颁布的省等级评定标准具体确定,扩班或扩班额需向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属地中心(辅导)学校另行审批,经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属地中心(辅导)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备案。

  (五)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和各中心(辅导)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正确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设立招生咨询热线电话,耐心接待家长咨询,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努力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六)其他事项

  1. 部门办幼儿园在解决本系统职工子女入园的基础上,应就近向社会招生。

  2. 各幼儿园在确保3周岁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可举办托班。

  3. 各幼儿园禁止招收未满三周岁幼儿提前进入小班随班就读。

  4. 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原则上不再留园。不能入学需继续留园的幼儿要有省级医院证明,经所在社区(村)、中心(辅导)学校审核,区教育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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