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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线上常态化受理通告

时间:2021-06-29 18:17:53   来源:萧山网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4〕225号)、《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08〕15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21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线上常态化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开始线上常态化受理,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受理对象

全区范围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受理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分以下三类: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0702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萧山区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我区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我区《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0702元(申请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萧山区无房;

4.申请人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我区住房公积金或我区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我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6.直系亲属在萧山区无住房资助能力要求;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我区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即创业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我区《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0702元(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萧山区无房;

4.申请人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我区住房公积金或我区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我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6.直系亲属在萧山区无住房资助能力要求;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我区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之前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但尚未保障的家庭,可在线递交资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若轮到公共租赁住房选房且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则在选房次月(未能在选房次月交房的,则按交房当月)起退还已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若轮到公共租赁住房选房但愿意领取货币补贴保障的,则视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予以取消。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无《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简称《低保证》)、《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简称《援助证》)的单身人员,须年满35周岁;

2.申请家庭持有镇(街道)民政系统认定并出具的《低保证》或《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简称《低边证》);或区劳动保障部门、区总工会认定发放的《援助证》;申请家庭上一年度人均年收入在2994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其中低保中的残疾人单列户,若家庭户为一人的,无需办理低收入证明;家庭户非一人的,需办理低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人均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且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45(含)平方米以下。

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但尚未保障的家庭,符合我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按流程递交资料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若轮到公租房选房且选择公租房保障的,则在选房次月(未能在选房次月交房的,则按交房当月)起退还已发放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若轮到公租房选房但愿意享受廉租住房租金保障的,则视为退出公租房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予以取消。

具体审核认定按萧政办发〔2008〕158号、萧建设房〔2012〕23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受理方式

申请家庭以“户”为单位递交资料。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结合本人及家庭具体实际情况,备齐个人所需材料(附件1:材料清单),下载打印填写备用表格(附件2),并由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实名注册并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手机“浙里办”APP,进入“萧山区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线上申报。(附件3: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所需附件1、附件2、附件3请在萧山区人民政府官网自行下载。所有资料(证明)开具日期需于本通告发布日(含)之后。因申请2021年补贴保障,受理条件中的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信息为2020年人均年收入信息。因申请人本人原因未及时申报或材料不全导致线上申报受理不成功,影响补贴保障的,责任自负。

五、补贴发放标准

线上常态化受理,补贴每月发放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2元/月。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的两倍发放。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1人户家庭按建筑面积36平方米(含申请家庭核定的房产面积,下同)标准配租;2人户家庭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标准配租;3人户及以上家庭按建筑面积48平方米标准配租。申请家庭名下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部分在补贴面积中扣除(已转让或已注销的房产建筑面积不需扣除,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房产除外)。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租金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转让满5年的,租金补贴按照标准发放。对持低保或特困的申请家庭全额发放租金补贴;对认定为低收入(低边)的申请家庭按60%发放租金补贴。我区廉租房租金补贴为30元/平方米/月。

六、违规处理

(一)请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仔细阅读申请通告,了解政策条件,如实填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格的家庭将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4〕225号)、《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08〕15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约定责令要求申请家庭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申请家庭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自申请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次月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停止向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应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

2.申请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货币补贴,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货币补贴资格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责令申请家庭退回已领取的货币补贴。

(三)申请家庭有第(二)款第2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家庭相关违规信息在区政府网站,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申请家庭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审核中涉及年龄、户籍、房产转让、婚姻状况、社保缴纳、毕业年限等日期核定的,均以申请人线上申报提交完成时间为节点。

(二)对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原则上参照上年度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折算(即人均年收入24120元);对能提供失业证明但按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属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困难原因证明的,可按其实际取得收入计算。

(三)申请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萧山区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区房管处:83587653)。无萧山区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租赁备案证明有效期不含申请保障月份的,则补贴不予保障。

(四)申请人劳动合同有效期须包含申请保障月份。

(五)直系亲属在萧山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为“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萧山区拥有2套(含)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六)目前家庭资产具结要求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有且仅有一辆,且裸车价不高于20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注册登记企业有且仅有一家,且注册资金不高于50万。

(七)有关《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区民政部门:83685859。(其中低保中的残疾人单列户,若家庭户为一人的,无需办理低收入证明;家庭户非一人的,需办理低收入证明)

(八)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可享受公租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人才安居工程及蓝领公寓等相关住房保障之一,不得同时享受。我区廉租房和公租房实物配租在保家庭不得申请。

(九)线上常态化受理,保障资格审核贯穿资料受理到补贴发放全过程,每月续审核查一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资格即终止。

(十)上述涉及的有关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收入标准、家庭资产要求等情况,须具体参照申请时相关部门的数据。如有变动,会在区相关信息平台发布。

(十一)区住保中心电话:83819101、83819102、82651962

本站编辑:韩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