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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瓜沥镇公共资源交易年度服务单位 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13 11:13:00   来源: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局、分中心:

  现将《瓜沥镇公共资源交易年度服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瓜沥镇公共资源交易年度服务单位

  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年度服务单位行为,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管理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范围内实施镇、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含政府采购)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涉及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服务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并以此作为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准入和清出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服务单位在我镇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违反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以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需要予以处理的行为。服务单位在我镇辖区外施工被相应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不在该办法管辖之内,但作为我镇下年度招投标评分扣分参考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指服务单位在我镇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以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需要予以处理的行为。服务单位在我镇辖区外施工被相应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其结果运用属于该办法管辖之内。

  第六条  由镇项目监督办公室对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进行统一建档并集中管理。各办、局,村(社区)和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项目建设结束之后,及时、准确地将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具体见附表)报送镇项目监督办公室。

  第二章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认定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来源:

  (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等相关区级机关发布的通知和抄告单;

  (二)各有关办、局,村(社区)和项目实施部门在具体实施中发现的,并经镇项目监督办公室审核认定的;

  (三)行业主管部门在我镇范围内项目中检查发现的;

  (四)被投诉、举报经查实的;

  (五)其他经党委、政府和镇项目(资产、资源)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

  第八条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档案记录;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五)已生效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公示的文件和抄告单;

  (六)各办、局,村(社区)和项目实施部门组织检查的结果记录、通报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七)镇项目监督办公室的不良行为、黑名单认定书;

  (八)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行为记录

  第九条   各委托单位在实施项目时候,应如实、准确记录服务单位具体服务情况和质量,根据附表予以登记记录。

  第十条   对于被上级检查如财务审计发现的、建设工程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或者被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以及在施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记录并反馈。

  第十一条 在镇招投标领导小组、镇项目(资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上认定的行为,由项目监督办直接记录。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查询

  第十二条  在选定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前,必须先到镇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查询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和是否列入黑名单;从镇招投标交易中心委托的,可直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服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查询:

  (一)委托非年度中标服务单位时,需先从镇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查询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是否被列入黑名单;

  (二)因没有按规定查询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致使相应单位承揽工程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根据其行为引起后果的轻重,最长取消其3个月内承揽本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同时扣除项目10%-30%不等的服务费;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暂停其本年度服务工作,由替补单位进入委托工作。根据该行为引起后果的轻重,最长取消其3年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同时扣除项目30%-100%不等的服务费;对于造成损失的,要求其支付相应赔偿费用,同时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报送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三)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取消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期满后,将其从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报送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对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记录较少,在同类服务单位中排名前50%的服务单位,经项目(资产、资源)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并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续签下年度服务委托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镇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在招投标中加以应用,确保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在工程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八条   各办、局,村(社区)和项目实施部门对所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应加强管理,监督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对不按照合同履约,在予以书面通知无效的情况下,除采取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外,应将履约情况书面报送镇项目监督办公室,以便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各办、局,村(社区)和项目实施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单位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核实报送。对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而没有记入和列入的,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镇纪委有权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办应认真履职,并落实以下责任:

  (一)加强日常施工监督管理,明确熟悉业务的1-2人专门负责收集施工过程中相关服务单位工作情况;

  (二)对全镇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并每月对当月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单位进行通报;

  (三)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制度,并落实以下责任:

  (一)加强与设计、预算、预算审核、监理等服务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对于项目方案要求应有书面的依据,便于分清责任;

  (二)获取施工图、预算报告、预算审核报告时,应认真审阅并论证,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进入下阶段程序。对于相关业务不熟悉的,可以咨询项目监督办、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

  (三)明确1-2人做好项目服务过程中各单位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并将违法违规问题通报给项目监督办。

  第二十二条 招管办应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内容,确保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结果在招标中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认定意见,委派服务单位。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中出现未列入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办和镇项目(资产、资源)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直接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之列。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年度服务单位招标时,应在中标单位之外后备1-2家单位作为备选单位,一旦中标单位被终止服务,由后备单位替补,不再另行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单位招标文件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http://uptown.xsnet.cn/uploadfile/2017/1219/20171219111747476.docx

本站编辑:韩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