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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让人"处罚不服 一男子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2019年9月11日 9:7来源:温州网

  为保证行人出行安全,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斑马线前需礼让行人,违者扣分罚款。但永嘉男子蔡某对交警大队作出的这一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永嘉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并作出判决。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涉“车让行人”交通处罚行政诉讼案。

  2018年5月,蔡某驾驶轿车行驶在永嘉瓯北街道双塔路阳光大酒店对面马路上,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摄像头采集,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系统。2019年1月,蔡某对交警大队作出的“罚款100元,记3分”处罚不服。蔡某称监控中自己已在减速并缓慢通过人行横道等其他因素,并不足以对该行人造成危险。他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退还已缴纳的100元罚款。而交警大队通过对监控录像的比对,反驳蔡某所诉并无事实根据。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原告蔡某在驾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已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告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无不当”。原告称自己当时已减速慢行,应不予处罚的主张,依据与理由不足。据此,该院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指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应予以处罚。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作者:通讯员 清溪 李芳芳  
编辑:杜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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