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路程远近,不影响危险驾驶罪构成!这一点,千万得注意!
朋友之间该帮忙的时候,尽己之力帮一下是人之常情,但有人为了帮朋友,只讲义气不顾法律,实在无知。
近日,33岁的舟山普陀籍男子王某,为帮朋友逃避车祸责任,连犯两罪,最终朋友没帮到,自己却接到了法院判决书。
帮朋友藏匿摩托车作伪证
事情要从去年9月说起。
王某和邵某是好友,去年9月2日晚,两人在普陀沈家门一家烧烤店吃夜宵喝酒,当时两个人都喝了不少,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才尽兴,各自回家。
据王某后来回忆,当时邵某找到了自己的摩托车,发动之后骑出没多远,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上女子被撞后受伤倒地。
听到撞车的声音,王某立刻过去,想到邵某刚喝过酒,肯定要被发现是酒驾,就想着怎么帮帮朋友。
于是,王某扶起邵某的摩托车,骑到了旁边宾馆的停车场,停好车后回到事故现场。
此时,骑电动车的女子已经打电话报警,交警赶到后,王某就向交警作证,说邵某是步行的,是骑电动车的女子撞了邵某,对此邵某沉默以对。
骑电动车的女子丁某十分气愤,坚持说自己是被邵某骑的摩托车给撞的。
被发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现场并没有摩托车,双方说法明显不同,交警对邵某进行继续调查,在交警教育下,邵某承认是自己骑的摩托车撞到了电动车。
之后,邵某被带到普陀交警大队做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而王某这边,当时他把邵某的摩托车骑去附近藏匿,解释称,是为了帮邵某逃避责任。但是交警调查发现,王某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也属酒驾。
受伤的丁某,经过伤势鉴定,为轻伤二级。普陀交警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人行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本车道车辆优先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
案发后,邵某赔偿了丁某3.1万余元。
醉酒驾驶10米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今年3月6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包庇罪,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4月,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包庇罪,一人犯两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2000元。
对此,王某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王某认为,从事故地点到酒店停车场,仅10米的距离,他骑车过去路程太短,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月上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王某驾驶的路程仅为10米,但其采取了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到宾馆停车场的行为,路程远近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