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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8块钱却要付11元 消费者获赔500元

2018年2月13日 9:21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

  标价8块钱却要付11元 消费者获赔500元

  网络图

  近日,消费者缪先生在温州龙湾状元某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发现标价8.45元,却被收取了11.2元。为此,缪先生向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经调解获赔500元。

  据缪先生说,2月2日,他在该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饮料原价为16.9元/瓶,标签显示促销活动价为8.45元/瓶,于是就拿了一瓶,但用手机付款方式买单时,却被收取了11.2元。当时,他就对此提出了质疑,但超市表示是按系统显示金额收款是正常情况,无奈之下,他向龙湾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

  该局状元所执法人员向超市方面了解情况。超市负责人称,临近春节,该超市制定多项促销活动,该款饮料的第一次促销价格确实为8.45元/瓶,促销期为1月30日至2月11日。后来,由于各种原因,2月2日,该超市又调整了该饮料的促销价格,改为11.2元/瓶,促销期至2月11日结束。该负责人表示,在调整促销价后,超市方面收银系统已完成价格更改,但货架上的标签没有及时进行更换,才导致2月2日当天缪先生来购物时看到促销价为8.45元/瓶,实际被收取11.2元/瓶的情况。

  执法人员认为,超市在经营中必须明码标价,且收取的费用应该与标示的价格相同,不能随意更改。该超市实际收费与促销标价不一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保法》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消费欺诈行为。由于此次纠纷是该超市管理不完善导致,且涉及金额较小,经调解,最终由该超市向缪先生道歉,并根据相关规定赔偿缪先生50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春节期间,商家促销活动较多,消费者在遇到实际收费与促销标价不一致时,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小票、促销标价照片等证据材料,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要完善自身管理,避免出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者:  
编辑:夏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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