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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实施?标准值得期待

2018年9月9日 10:11来源:每日商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个税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

  ●表态

  明确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李克强在此次会议上表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

  “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一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办法,要尽可能惠及更广泛的群体。”李克强说。

  当天会议决定,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我特别提出三点要求:第一,扣除范围和办法实施细则要具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避免政策理解和执行产生歧义,确保精准施策;第二,专项扣除方案出台后不会‘固定死’,而会随着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第三,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李克强说。

  李克强特别指出,考虑到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他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是调节经济最重要的杠杆之一。调节税负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有巨大影响。

  “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我们要因时而动、不失时机推出更大‘减税降费’举措,向社会发出积极信号。这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李克强说,“今后我们只能更进一步严控政府‘三公’经费,为群众、企业多减税、多让利。我多次说过,要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

  ●关注

  9月份工资10月份发

  能按5000元起征点计税吗

  新的个税起征点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很多人关心,如果是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是按照新的5000元起征点计税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10月7日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根据上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记者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和专家,他们均表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就可以适用5000元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提示,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记者注意到,上一次个税调整,也就是2011年9月1日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时,也曾引发相应的疑问。

  当时,税务总局在解读中举例称,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显然,如此操作,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利好,可以提前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那么,起征点提高后,能省下多少钱呢?

  我们来算一笔账。以月入1万元(均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简略测算,假设“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那么: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每月只需缴纳90元个税。

  也就是说,每月可以少缴纳255元个税,降幅超过70%。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也曾举例称,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1870元,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他只需要交税790块钱,现行税法和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交税比较以后,每月少交税1080元,税负减轻58%。

  ●吹风

  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减 专家建议考虑据实列支等三原则

  此次个税法的修订增加了纳税人的专项扣除,降低其税收负担。具体如何实施,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撰文建议,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据实列支的原则。有些纳税人认为此次的专项扣除对于有家庭的人而言更为有利,并基于此认为是单身税。事实上,税法在扣除上一直坚持据实列支的原则,单身人士发生了继续教育支出是完全可以扣除的,但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意味着并没有构成纳税人的成本及负担,按量能纳税的原则就不应该享受扣除。

  二是限额扣除的原则。6项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意味着发生的全部费用都予以扣除,如贷款利息支出,如果不予以限额扣除,可能就会推动杠杆,使更多的纳税人着力于贷款买房以抵个人所得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不利。此外,关于租金收入的扣除也需要关注目前房地产以租代售的新型商业模式,有些项目的租金完全超过了平均租金的水平,因此限额扣除更有利于社会的公平,以免被个别利益群体利用。

  三是简便、降低遵从成本的原则。以上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的条件,就是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最重要的依据便是合法凭证。当然,在此的合法凭证并不局限于发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扣除中也没有要求必须是发票才允许扣除,如大病医疗费、教育费等并不一定能够取得发票,有可能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也应该予以扣除。同时,通过公安、金融等部门与税务机关的数据交互,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这些需要相关的规定予以明确,在具体实行时应遵循简便、降低遵从成本的原则。

  第三方数据交换

  有助于把个税法实施落到实处

  此次修订后的个税法指出,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李旭红就此建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来临,未来的纳税方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所有的征管职能将以数据作为主线,从纳税人端获得数据、运用区块链等技术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相关的参数还可组合成各种风险指标进行风险识别及管理,同时以上的风险报告又将成为“互联网+稽查”的依据,最后运用大数据的大样本进行经济分析,提供宏观决策。但是,贯彻未来新征管主线的数据来源自纳税人,所以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将个税法实施落到实处。

  同时,修订后的个税法还指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这意味着除了企业的纳税识别号外,今后个人也将拥有法定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无论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还是便于第三方数据交换均有重要意义,同时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信息来源:新华社、中国政府网、中国新闻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虞洪波 综合报道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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