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下午,由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沈某某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等罪一案在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法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起,以被告人沈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进一步达到垄断杭州市萧山区新农都物流中心水产批发市场死虾回收行业的目的,大肆采用殴打、威胁、辱骂、滋扰、纠缠等违法犯罪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38起,被害人达50人以上,其中轻伤2人、轻微伤20人,对市场同业竞争对手、市场经营户、购虾商贩造成心理强制,影响市场管理部门的正常管理;该组织还通过控制部分摊位的死虾回收生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销售金额达1800余万元,另,实施强迫交易金额达123万余元,在市场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杭州市萧山区新农都市场及周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起诉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组织领导者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55万元,其他多名骨干成员及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