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位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更应模范遵守、带头践行。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个别党员甚至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害人害己。
日前,区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了9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例。其中,新塘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站副站长金某某醉酒驾驶案赫然在列。
2017年9月14日20时50分许,金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区公安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8年9月,金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销经管站副站长职务的处分。
通报指出,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平时自身要求不严,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不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甚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罪,结果害人害己,教训极其深刻。
通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自觉维护好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监督管理,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杜绝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对于涉及酒驾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坚决查办、绝不姑息。